胶州律师王晓峰欢迎您访问本网站!

律师普法:院方伪造患者签名,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?

  律师普法:院方伪造患者签名,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?

  关于院方伪造患者签名如何承担赔偿责任,具体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中的过错参与度进行分配。

 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,医方伪造告知书患方签名侵犯的是患方知情选择权,如果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,医方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,具体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中的过错参与度进行分配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。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;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,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。

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上一篇:返回列表
下一篇:当事人咨询:对医疗过错鉴定不服能提诉讼吗?